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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5-04

连住房发〔2017〕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

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

 

各县(赣榆区)住建(房产)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2016年11月25日召开的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住建部2017年3月29日召开的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

各县(赣榆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督导本辖区认真做好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持本辖区内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各县(赣榆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在醒目位置公示的内容是否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的规定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建立业务台账;配备足够数量的从业人员;房源信息要核验真实并得到购房人签字认可;所售房源要进行明码标价;对成交后的房源信息要进行及时撤除;收费价格要合理;要落实资金监管等。

(三)受理投诉和举报

接到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后,管理人员要迅速做出反应,查明情况,约谈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人,做好笔录;对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依据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罚款、记入信用档案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编造散布谣言,误导市场预期。对编造散布谣言、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经纪机构。

(二)发布虚假房源,不积极推行房屋信息公开。房地产经纪机构不经委托人同意且不到住房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发布的房源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从业人员不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的房屋不能及时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三)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经纪机构不能及时签订委托合同,不能做到对房源“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欺上瞒下,垄断房源,哄抬房价,吃房源差价的。

(四)挪用交易资金。经纪机构未按要求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从业人员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侵占、挪用、拖延支付房产交易资金等。

(五)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经纪机构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六)违规代理销售。经纪机构违规代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七)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或高报成交价格;帮助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八)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备案进行违规经营。

三、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

(一)统一房屋买卖合同,逐步实现存量房网签。逐步推行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缴纳税费、办理贷款、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均须使用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合同。《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经纪人员签名。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随意在示范文本中增加委托人的责任条款和经纪机构的免责条款,不得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交易。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对应,并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实现存量房网签业务。督促入网的经纪机构落实房源信息调查。房管部门逐步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并为经纪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提供高效安全的服务平台,为规范经营提供更加良好便利的从业环境。

(二)进行备案信息公示。上半年,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等备案信息,引导存量房交易双方选择放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连云港房地产网、连云港房地产网微信公众号、连云港日报同步开设固定栏目,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宣传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办事程序及时间。要积极与各媒体沟通,充分利用新闻发布、报纸宣传、典型曝光等形式,营造氛围,有力推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落实。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发布办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让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办事群众了解办理交易与登记的程序,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避免房地产经纪机构巧立名目乱加价乱收费。

(四)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和执业培训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30日内,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经纪机构人员基础数据库,对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上岗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执业等信息的工作牌。鼓励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逐步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诚信)管理平台。更新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建立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档案;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受理举报投诉并处理反馈。进一步发挥平台的监管服务作用,同时让群众随时查询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关注的信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将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对严重失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诚信守法考核,表彰树立一批诚信守法的经纪机构,通报批评一批失信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树立起见贤思齐的正能量。对诚信守法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六)发挥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从业人员技术规范、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教育会员单位和执业人员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平时的考核培训;对违法违规严重的从业人员建议所有会员单位对其禁用。

(七)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双随机”检查。并协调工商、物价、金融、税收等相关部门,共同落实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管理责任。与人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合作,规范经纪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

(八)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5月4日

 

 

抄送: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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